准予强制执行?
澎湃新闻消息,山东临沭县交通运输局非法占地4539平方米,并在地块上修建建筑,2023年3月30日,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临沭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临沭县交通局退还非法占地并自行拆除违建,同时处罚金114375元。后经催告,临沭县交通局只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拆违退地义务。
2023年12月28日,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临沭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获法院准予。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该案的行政裁定书。
该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12月28日向临沭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沭综执罚字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法院查明,2023年3月30日,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临沭县交通运输局作出沭综执罚字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4539平方米的土地;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539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3、处非法占用4539平方米的土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款:113475元。
2023年4月4日,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决定书送达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并于2023年10月7日送达催告书。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于2023年12月18日缴纳罚款113475元,但未自觉履行其他义务,故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第1项、第2项。
法院认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2023年12月29日,临沭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 对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沭综执罚字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由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配合。
编辑:李坐廷责编:吴忠兰审核: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