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点仍在白衣与纸帽是否可被认定为孝服?
九派新闻消息,9月20日,“‘披麻戴孝’维权事件”当事人周建湘告诉九派新闻,湖南宁乡市公安局对他和邻居胡增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将于9月21日上午10点再审开庭。
此前,他和胡增起诉了宁乡市公安部门,理由是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此次,两案将并为一案,同时在宁乡市人民法院开庭,但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另外,21日下午4点,二人起诉上级公安部门,请求其删除相关处罚记录一案,将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据极目新闻早前报道,宁乡的油漆工周建湘讲述,因为2021年到当地住建局反映自家房屋质量问题时,自己头戴一顶纸帽,导致自己和另一邻居被视为“披麻戴孝”闹事,遭警方拘留7日。
另据大风新闻、齐鲁壹点报道,两人也开始了长达2年的申诉维权之旅。2022年7月,宁乡警方撤销了当时的行政处罚决定。但两人的违法记录还没有消除,周胡两人依然还在上诉。
左一为周建湘当日穿着。为了证明自己无主观恶意,他去火葬场与一位身着孝服的人拍摄合影。受访者供图
【1】二人起诉后,警方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今年已是周建湘和胡增维权的第3年。2021年5月,周建湘与邻居胡增作为宁乡东方红郡业主,一同前往宁乡市住建局反映商品房质量问题。当日,出于油漆工的职业习惯,周建湘随手将办公室过道边的报纸抽出,折成一顶纸帽在头上试戴。不料两个月后,警方以“披麻戴孝”寻衅滋事为由抓捕了二人,并处以7日行政处罚。
直到拘留结束,周建湘与胡增才在笔录中发现,自己头戴报纸帽的行为被视为“披麻戴孝”;身上所穿的灰色油漆工工作服被定义为白色“孝衣”,而这些都成了寻衅滋事的证据。
“我想着下午带回工地上遮灰。我做了一二十年的油漆工,折了一二十年的报纸帽子。没想到这个帽子最后惹出麻烦。”在此前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周建湘表示。
此后的2年,二人为维权打了5次官司。2021年12月,法院判定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违法。
2022年7月1日,宁乡市公安局出具《宁乡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查,陈某、谭某等证人陈述胡、周穿孝衣到宁乡市质安站进行滋事没有证据证明,胡、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2】警方拒删违法记录被起诉
尽管警方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但二人的相关处罚记录并未消除。
2022年10月4日,胡增向宁乡市公安局邮寄了关于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投诉信,要求其在公安系统中撤销针对自己的违法记录,同时希望宁乡市公安局责令相关办案民警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同年12月2日,宁乡市公安局作出答复,告知无权删除违法记录。
此后,胡增和周建湘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状告宁乡市公安局。但法院驳回了其要求撤销违法犯罪记录的诉讼请求。
胡增也表示,被撤销行政处罚后,他在派出所打印了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但证明仍然显示他存在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7日的违法记录,这困扰了他的工作和生活。“我的律师告诉我,删除违法记录,是公安部门的法律职责。所以我选择了继续上诉。”
周建湘告诉九派新闻,孩子成绩优异,担心自己的违法犯罪记录日后影响孩子报考警校或公务员。
败诉后,周建湘与胡增继续上诉,要求宁乡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删除违法记录。该案将于9月21日上午在宁乡市人民法院再审开庭。
此外,他们还将上级公安告到了长沙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删除此前的行政拘留记录,该案将于9月21日下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3】二审焦点:白衣与纸帽是否可被认定为孝服
在撤<爱尬聊_头条百科>销行政处罚之外,周建湘与胡增还希望相关责任人受到法律制裁。“希望这样的事情不要发生了,毕竟换别人,真没有这个时间和金钱去消耗。”胡增说。
2022年9月27日,宁乡市公安局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书》称,胡、周被诬告陷害一案没有违法事实,现决定终止调查。
2023年5月,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撤销了宁乡市公安局于2022年9月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责令被告宁乡市公安局依法对原告提交的《关于陈惠军等3人实施诬告陷害违法行为的控告书》重新进行处理。
此后,宁乡市公安局发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的行政判决,驳回周建湘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将于9月21日再审开庭。
周建湘称,案子争议的焦点依然围绕着周建湘维权当日的白色上衣与纸帽是否可被认定为孝服有关。
在行政上诉状中,宁乡市公安局提出,“我们国家对于孝衣的样式并无统一标准,不同地区、不同家庭、不同人员对孝服的理解都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文化水平、认知理解不同,所处的客观环境不同,上诉人不能强求报案人在保安时非常精准地描述出当时的客观事实,并且描述的事实必须符合当地群众的一般认知。”
周建湘所守法院传票。受访者供图
9月14日,周建湘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其诉被诬告陷害一案将于9月21日上午10点再审开庭,地点为宁乡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