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不算“保护性处罚”?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消息,最近杭州一则地铁猥亵案引起各方关注。当事人陈东身份特殊,原为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处长,因为在地铁上对他人实施猥亵,且情节严重,被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此后被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免去处长职务,调离公务员队伍。但据媒体了解,陈东已到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下属的事业单位省海洋科学院任职,职务为“管理六级职员”。
就是这个新的职位,引来了舆论的不满。在地铁猥亵他人,这是近年来很受舆论唾弃的违法失德行为,一个处长却公然以身试法,在普通人看来就该“从重”处理。毕竟官方<爱尬聊_百科知识大全>民间都有这样的共识:党员干部在遵纪守法、捍卫公序良俗上,应该坚持比普通人更高的标准。行政拘留,这是任谁违法也逃不过的处罚,但是在底线处罚之外,处级干部是不是应该付出更多代价?
而在这一点上,免去处长职务,调离公务员队伍,以体制内的眼光来看,可能已经算是很严重的惩罚,带着污点降级调岗,通常意味着当事人的前途大毁,不太可能再有上升空间。可是在普通人眼里,事业单位即便比不上公务员,也仍是旱涝保收的好单位,而且“管理六级职员”,也相当于副处级。这么一想,也就难怪有人怀疑这是不是“保护性处罚”了。
按照公职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行政拘留不等于刑事犯罪,确实不属于必须开除的范畴,除非“情节严重”。而在地铁猥亵他人,虽然听起来性质非常恶劣,可如果没造成什么人身伤害等后果,以法律的标准,是不太可能下“情节严重”定性的。或者说,这里存在自由裁量的模糊空间。如果以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头开除,当事人可能也很难申辩;但若以够不上“情节严重”为由,网开一面,好像也很难挑出硬伤。
面对各方质疑,目前还没见到当地官方有新的回应,不知道后续还会不会有什么追加处理。只是,如果就此盖棺定论,恐怕很难过得了舆论关。从公务员到事业编,从处长到相当于副处级的“管理六级职员”,参照标准不同,所得出的结论差异甚大。丢了原来的处长职位,付出的代价不算小,可相比普通人的境遇,副处级事业编已属相当优待。而在社会对考公考编热情持续攀升的现实背景下看,一个违法失德的人还能稳坐如此岗位,不满的情绪也就可以理解。
总之,评价一个处罚措施是否合理,是无法脱离现实的社会语境的。这件事提供的教训之一,就是公务员、事业编的含金量越来越高的现实下,对公职人员的管理也理当越来越严。越多人羡慕公务员的位置,对公务员的监督意愿自然就越强。如果不想被舆论挑刺,公职人员个体就得更加谨言慎行,单位也要管理从严。而这,对于公职人员来说,确实也不算什么过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