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账户可以买哪些产品?能否超额缴费??
在论文中,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配套文件已经出台。
11月18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055-79000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055-79000明确到2022年三季度末,一级净资本超过1000亿元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和跨区域服务能力强、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已纳入养老金产品试点范围的金融公司可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具体来看,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理财公司包括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中邮、贝莱德建行、光大、招行、兴银、殷新。
《通知》,参与者自主选择购买个人养老产品,依法承担投资风险。
1.商业银行的个人养老服务有哪些?
资本账户业务;个人养老金储蓄业务;个人养老产品代销业务,包括个人养老理财产品代销、个人养老保险产品代销、个人养老公募基金产品代销等。但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养老金咨询业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个人养老金业务。
2.商业银行可以提供哪些个人养老基金账户服务?
提供资金账户的开立或指定、撤销和变更服务,不受参与者持有类户数量的限制;
提供个人养老金支付和领取服务;
可以为参与者通过其他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方式支付提供转账服务,为参与者和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转账服务;
提供资金账户信息管理服务,完整记录资金账户基本信息、支付信息、资金结算信息、扣缴税款信息等。
提供资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如何理解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的唯一性?
参与者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确定一个资金账户,商业银行只能为同一参与者开立一个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交易资金划转等。以资金账户为唯一载体。除另有规定外,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交易涉及的资金交易应当从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资金账户。
四。资本账户资产如何征收、继承和注销?
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后,由参保人提出后,商业银行审核并报人社信息平台核实,即可为参保人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服务,并将资金划入参保人本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接收资金时,不受类户转账金额限制。
人死亡的,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依法继承,商业银行可以根据继承人的要求赎回产品。如果参与者因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没有社保卡。经商业银行审查后,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参与者本人或其继承人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应当注销资本账户:
资本账户已经变更,相关资产已经转移;
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相关资金已经领取,个人
参与者可通过个人养老基金账户购买个人养老储蓄、个人养老理财产品、个人养老保险产品、个人养老公募基金产品等个人养老产品。其中,提供个人养老服务的商业银行发行的储蓄存款可以纳入购买范围。
6.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可以多缴吗?
据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知》规定,参保人个人养老金每年为12000元。《通知》根据《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的要求,不允许超额支付。对于对养老产品有进一步投资需求的个人,可以通过其他账户自行购买商业养老金融产品。
七。个人养老理财产品有什么特点?
个人养老理财产品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标注“个人养老理财”字样。
个人养老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具有运行安全、到期稳健、标准规范、长期保值的特点,包括:养老理财产品;其他投资风格稳健、投资策略成熟、运作稳健合规、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或流动性管理的理财产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金融产品。
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个人养老理财产品的发行人、分销商和托管人可以对个人养老理财产品的销售费、管理费和托管费给予一定的优惠费率。
8.个人养老机构和理财产品名单是动态更新的吗?
根据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可以提供个人养老服务的商业银行和财富管理公司名单向社会公布。行业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个人养老理财产品名单。
银监会将继续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进行监管。对于不符合个人养老金业务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该机构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停止该机构新的个人养老金业务,并视情况将其从名单中删除。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个人养老理财产品会不定期从名单中剔除。
九。商业银行或财富管理公司被禁止开展新的个人养老金业务。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商业银行被停止开展新的个人养老金业务时,应当做好存量业务支付、产品转换、个人养老金归集、数据报送等服务工作。
理财公司被停止开展新的个人养老业务期间,应当暂停认购已发行的个人养老理财产品。
个人养老理财产品下架后,理财公司和个人养老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暂停购买该产品并妥善处理,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附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16号
各银行业保监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财富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中银保险信息科技管理有限公司、银行业金融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商业银行和财富管理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发展,现将《意见》印发至
第二,积极开展准备工作。到2022年三季度末,一级净资本超过1000亿元、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和跨区域服务能力强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已纳入养老金产品试点范围的金融公司可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财务公司应按照《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开办个人养老金的业务计划,对拟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营的金融产品进行可行性评估,并将业务计划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和财富管理公司要履行主体责任,尽快完成业务准备,确保系统建设、人员配备和系统对接能够满足个人养老金业务需求。
三。及时报告业务发展情况。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应当报告系统建设、人员配备、系统对接、产品管理等情况。个人养老金业务正式开展后10日内,发给其直接责任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持续监控个人养老金业务的运行和风险,督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安全有序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
四、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在国家有关部门选定的个人养老金制度试点城市开展业务,后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推开。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
商业银行和财富管理公司的个人养老金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规范商业银行和财富管理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根据《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和财富管理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市场化运作,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了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基金账户,是指具有个人养老金支付、交易资金划转、收入归集、个人所得税缴纳、信息查询等功能的特殊专用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下的二类户进行管理。如果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就会关闭资本账户。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金产品,是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要求、运行安全、成熟稳健、标准规范、注重长期保值的金融产品。包括个人养老储蓄、个人养老理财产品、个人养老保险产品、个人养老公募基金产品等。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和银行业金融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分别建立个人养老银行保险行业信息平台和个人养老金融产品行业信息平台。
根据个人养老金制度要求和实际业务情况,银保行业平台和财富管理行业平台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银监会确定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财富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和托管等其他机构建立系统连接,为个人养老金业务提供支持。
个人养老产品代销业务,包括个人养老理财产品代销、个人养老保险产品代销、个人养老公募基金产品代销等。但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养老金咨询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十条商业银行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应当建立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系统,并与人社信息平台、银保行业平台、财富管理行业平台对接,取得受理意见或者符合相关要求。
商业银行应定期对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技术评估,确保基础设施水平、网络承载能力、技术人员支撑能力、运营服务能力与业务规模相匹配。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将个人养老金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主管部门、内部审计和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并有效实施个人养老金业务内部监督检查和后续整改制度。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养老金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保存与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缴费和养老金领取等会计交易信息以及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中涉及的文件和记录。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公布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基本信息、办理要求、业务流程、服务内容、咨询投诉方式、客服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供个人养老金信息查询、交易处理等服务。
第二节个人养老基金账户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提供以下资本账户服务:
提供资金账户的开立或指定、撤销和变更服务,不受参与者持有类户数量的限制;
提供个人养老金支付和领取服务;
可以为参与者通过其他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方式支付提供转账服务,为参与者和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转账服务;
提供资金账户信息管理服务,完整记录资金账户基本信息、支付信息、资金结算信息、扣缴税款信息等。
提供资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账户支付上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业银行不得为参与者提供超过上限的支付服务。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免收资金账户年费、账户管理费、短信费和转账费。
第十六条个人养老金征缴、交易资金划转等。以资金账户为唯一载体。除另有规定外,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交易涉及的资金交易应当从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资金账户可由参与者在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或指定,也可由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参与者通过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但不得由商业银行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直接开立。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柜台或电子渠道为参与者开立或指定资金账户。资本账户不受暂停非柜面服务六个月不交易的限制。
第十八条资本账户具有独特性。参与者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确定一个资金账户,商业银行只能为同一参与者开立一个资金账户。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为甲方提供资金账户变更服务
资金账户存入当日,商业银行不予办理账户变更手续。账户变更期间,原资金账户不得办理存款、投资和支取。
第二十条参与者申请在商业银行开立资金账户,可自行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也可委托在职单位批量办理。
参与者委托他人或单位开立资金账户后,应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及时办理账户激活手续并设置交易密码。
第二十一条代理人开立资金账户时,商业银行应要求代理人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定委托书等复印件。商业银行应根据代理人开立资金账户的申请,核对其身份信息,并与委托人联系核实。无法确认代理关系的,商业银行不得办理资金开户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登记代理人和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保存代理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电子存储的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书原件等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保留开户过程的录音或录像资料。
第二十二条单位代职工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等材料。
单位代理开立资金账户的,在参与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网点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置等激活手续前,商业银行可向参与人提供资金转账、产品购买等服务,但不得提供资金归集服务。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开立资金账户时,应严格执行个人账户实名制要求,做好客户身份信息的采集和核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筛查、赌博和欺诈筛查等工作。并完成短信验证等必要的身份验证。
商业银行为参与者办理网上开户服务时,应当使用相关有效的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或者其他安全有效的技术作为身份验证的辅助手段,核实身份信息。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开立资金账户时,应当登记账户持有人的基本信息、支持性身份证件信息和验证记录,并以电子或纸质方式保存账户持有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开户手续:
对单位和个人的身份信息有合理怀疑,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证明其身份的其他必要证明文件的;
代理人开立资金账户时,不能提供单位证明、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等材料的;
有理由怀疑开立资本账户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发现冒用他人名义或者代理人开立资金账户的,应当在征得冒用人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对资金账户进行临时止付、重新识别、销户。资金纳入专账管理。经重新认定,确定基金账户确为参与者开立的,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止付措施。
第二十七条资本账户封闭运行。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后,由参保人提出后,商业银行审核并报人社信息平台核实,即可为参保人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服务,并将资金划入参保人本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接收资金时,不受类户转账金额限制。
人死亡的,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依法继承,商业银行可以根据继承人的要求赎回产品。如果参与者由于出国等原因没有社会保障卡
法律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时,商业银行应当通知参与者。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网络查控平台、电子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相关平台和系统上对资本账户进行特殊标记。并在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之前,做出限制冻结、扣划的设定。
第三节个人养老金产品
第三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个人养老金储蓄、个人养老金理财等个人养老金产品进行动态监管,对不符合个人养老金业务监管要求的产品予以退出。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代销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参与者推荐和销售不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要求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为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提供投资交易和购买服务,并核对产品交易信息。账户内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无法确认是否属于购买范围或者缺少销售机构等必要信息的,不得办理交易手续。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产品交易规则,为参与者提供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交易、查询等多种服务。商业银行向参与者提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或保险人的信息、投资策略、投资范围、历史投资业绩、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
参与者自主选择购买个人养老产品,依法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规定,按照统一的制度、标准和程序管理代销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产品准入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销售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保密管理、投诉和应急响应、销售系统支持等。并及时退出存在严重违规、重大风险或其他不符合合作标准的机构和产品。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公平对待符合要求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和销售机构。
第三十五条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发行的储蓄存款可以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参与者可以通过资金账户购买。参与者只能购买自己资金账户银行发行的储蓄产品。
第三十六条资金账户开户银行可以开办个人养老金咨询服务,为参与者提供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咨询服务。个人养老金咨询业务涉及的产品标的应当是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涉及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财务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理财产品,是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监管规定,由符合条件的理财公司发行,可用于资金账户投资的公开发行理财产品。
个人养老理财产品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标注“个人养老理财”字样。
第三十八条理财公司作为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发行人,应当符合相关审慎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风险管理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金融产品。
第四十条允许投资者通过资金账户和其他账户购买的个人养老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对通过资金账户购买的份额设置多带带的份额类别,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标注;
公平对待所有通过资金账户或其他账户买入的投资者。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应当建设与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与财富管理行业平台对接,并根据人社信息平台和财富管理行业平台发布的信息,以适当方式向参与者充分披露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清单,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新发行的个人养老理财产品,理财公司应当委托与本机构无关联关系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提供托管服务:
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老年人理财产品托管经验;
具有与所管理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与财富管理行业平台相衔接,能够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运营保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个人养老理财产品的发行人、销售机构和托管机构可以对个人养老理财产品的销售费、管理费和托管费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四十四条个人养老理财产品发行销售机构应当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合理回报的投资理念。
第四十五条个人养老理财产品的发行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通过公开渠道真实、准确、合理、客观、简明地披露个人养老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得宣传保本策略或者承诺、宣传保本保收益。
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发行人和销售机构在为投资者提供产品份额转换、默认投资选择等服务时,应当遵守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和监管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信息和风险。
第四十六条个人养老理财产品的发行人、销售人和托管人应当在人员数量和资质、激励考核机制、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给予个人养老理财产品业务足够的支持,确保各类资源可用于业务发展。
个人养老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应当成立个人养老理财产品投资专项研究团队,选择投资经验丰富、投资业绩良好、无重大管理失当行为或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投资者担任投资管理人。
个人养老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当完善个人养老理财产品的内部考核机制,强化激励约束,建立兼顾收益和风险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将长期投资收益纳入投资经理和销售人员的考核和薪酬体系。
第四章信息提交
第四十七条个人养老储蓄和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交换通过银保行业平台进行。个人养老理财产品的信息交互和数据交换通过财富管理行业平台进行。商业银行和财富管理公司应按要求分别向银保行业平台和财富管理行业平台报送信息。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为参与者开立资金账户后,应及时向银保行业平台提交以下信息:
基本人员
商业银行报送的资金信息,包括支付信息、资金划转信息、相关资产划转信息、归集信息、资金余额信息、个人所得税缴纳信息等。
提供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提交产品托管信息;
理财公司应提交产品投资信息,包括产品交易信息、资产信息、投资者交易明细和头寸等。
第五十条根据业务流程和信息时效性的需要,商业银行应按实时和定期批量两种时效性向银保行业平台提交信息,其中:
商业银行在办理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等业务时,应当实时报送信息;
商业银行应在<爱尬聊_知识大全>办理资金账户支付、资金归集、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交易服务后,定期批量报送信息;
商业银行发行个人养老储蓄和代销个人养老保险产品时,应当定期批量报送信息。
第五十一条涉及个人养老理财产品交易的,商业银行应当向财富管理行业平台实时报送资金账户变更、注销等账户信息和个人养老理财产品相关交易信息,并定期向财富管理行业平台批量报送资金账户收付等资金信息。财富管理公司应定期将已发行的个人养老理财产品及销售机构、托管人、投资人信息批量报送财富管理行业平台。
第五十二条当发生可能对资本账户和个人养老金产品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商业银行应当立即向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现状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发现参与者涉嫌洗钱、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财富管理公司、银保行业平台、财富管理行业平台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个人养老金业务报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根据本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向社会公布可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名单。行业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个人养老理财产品名单。
第五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将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进行持续监管。对于不符合个人养老金业务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该机构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停止该机构新的个人养老金业务,并视情况将其从名单中删除。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个人养老理财产品会不定期从名单中剔除。
商业银行被停止开展新的个人养老金业务时,应当做好存量业务支付、产品转换、个人养老金归集、数据报送等服务工作。
理财公司被停止开展新的个人养老业务期间,应当暂停认购已发行的个人养老理财产品。
个人养老理财产品下架后,理财公司和个人养老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暂停购买该产品并妥善处理,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资金账户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审慎经营资本账户业务。因违规被从可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中除名,或者因解散、撤销、破产而终止的,其资金账户和资金应当转移至其他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
如果无法与其他商业银行达成转移协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资金账户和资金有序转移至其他可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资金账户与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二类户相关管理要求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